第一條 土木包工業之管理,依本辦法之規定。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。 第二條 土木包工業之主管機關,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省為建設廳,在直轄市為工務局,在縣(市)為建設局或工務局,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縣(市)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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